失信被执行人 |
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3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461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2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愿解除;二、被告周阳于2021年11月25日前返还原告曹连雪购房首付款270000元;三、被告周阳于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曹连雪违约金85000元;四、上述款项经双方同意直接支付至原告曹连雪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3000346084786;五、被告宿迁广茂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曹连雪二手房贷款服务费2808元(该款已当庭给付);六、原告曹连雪尚未支付的8500元案涉房屋中介费,被告宿迁广茂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七、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9元、保全费1920元、保全担保费560元及律师费8000元,合计14459元由原告曹连雪自行负担(原告已缴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