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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8********1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024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桂平支付87570.8元及违约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桂平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6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46元,由被告张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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