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5110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2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宝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人民币6305351.06元、利息(以人民币6305351.06元为本金,自20157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3053.51元。二、被告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鲲驰酒店有限公司、秦海宝、刘颖对代偿本息人民币6305351.06元、利息(以人民币6305351.06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宝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37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6979元,其中,人民币56421元由诸被告共同承担,人民币558元由被告泰州市宝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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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5271811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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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九龙镇九龙村八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