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祖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0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2民特855号 |
案号 |
(2022)浙1022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毛祖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透支款本金49350.7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为62020.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毛祖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毛祖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毛祖卫进行追偿。由被执行人毛祖卫、毛祖军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