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7********0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522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2)黑0522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崔曼、崔景山、张红艳借罗威本金200000.00元、利息50000.00元,合计250000.00元,由被告崔景山、张红艳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罗威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元;被告崔景山、张红艳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罗威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20000.00元;二、被告以宝清县诚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所有的五台长城牌教练车,车辆型号cc5021lhps07/风骏,发动机号d160263288、d160363898、d160363893、d160363414、d160363326提供担保,如逾期不偿还欠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该车辆予以抵偿欠款;三、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崔曼、崔景东的担保责任;四、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被告崔景山、张红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