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华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2132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6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今日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 451 718.87元;二、被告辽宁今日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652 545.00元(截至2019年1月23日,从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辽宁华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鹏、孙艳楠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 529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今日农业有限公司、辽宁华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鹏、孙艳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晓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20517596154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