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0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3民初860号 |
案号 |
(2022)赣1023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宁利进“石方破碎”款280967元;二、驳回原告宁利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计2977元,由原告宁利进负担220元,被告桂斌负担27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