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3881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3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泰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0495.03元,同时承担以人民币140495.03为本金,自2019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446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565元,由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43169683T |
登记机关 |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