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7********4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27民初852号 |
案号 |
(2022)川0727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小林欠原告刘钰林借款30000元,该款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彭小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借款,则在付清借款同时向原告刘钰林支付利息4000元,若被告彭小林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付清上述借款,原告刘钰林则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并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申请执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钰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