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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士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3348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0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臧艳、蔡维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33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9日利息为17232.16元;后续利息以4933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6.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二、被告王东玲、耿士军、薛峰对被告臧艳、蔡维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臧艳、蔡维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被告臧艳、蔡维利、王东玲、耿士军、薛峰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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