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新民初字第4164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恢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该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6年1月4日合计2940005.84元,2016年1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计算);二、若被告赵刚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可以与被告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北正街40号房屋(产权证号:201003132号、201003143号、201003131号、201003133号、201003129号、201003130号、201003141号、201003123号、20100314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唐正尧、赵伟、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江安县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赵刚追偿;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1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刚、唐正尧、赵伟、江安县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江安县江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正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523793974066H |
登记机关 |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北正街4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