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先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6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7185号 |
案号 |
(2022)苏1302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王先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以利支付货款54000元及违约金(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王先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