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7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9168号 |
案号 |
(2022)苏1302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静、陈艳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冬梅301504.56元;二、驳回原告傅冬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鉴定费2180元,合计3143元由原告傅冬梅负担670元,由被告蔡静、陈艳敏负担24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