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4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周仲裁字第1966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恢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玉山、吴翠琴偿还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5969.15元(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月利率按照9.0625‰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3.59375‰计算。二、王碧波、刘华、陈永、阮琳琳、张卫峰、唐艳华对上述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一、二款项,刘玉山、吴翠琴、王碧波、刘华、陈永、阮琳琳、张卫峰、唐艳华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7690元(准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全部预交,刘玉山、吴翠琴、王碧波、刘华、陈永、阮琳琳、张卫峰、唐艳华应直接向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7690元),由刘玉山、吴翠琴、王碧波、刘华、陈永、阮琳琳、张卫峰、唐艳华共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