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4********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9246号 |
案号 |
(2022)豫0122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盛达中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宿费275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16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州盛达中牟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雪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