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2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1866号 |
案号 |
(2022)云0181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安宁祥瑞豪商贸有限公司、李俊、王顺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史彦坤购车款150800元以及利息(以150800元为本金,按年率10%计,自2018年11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为2392元,由被告安宁祥瑞豪商贸有限公司、李俊、王顺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