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4671号 |
案号 |
(2022)粤2072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862275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铁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8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余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铁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铁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计173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12元,合计304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铁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余琳负担并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山市古镇铁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