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俊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8********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401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粤1971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5637667】。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4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40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4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方俊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毛国富退还转让费250000元。四、驳回毛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525元(毛国富已预交),由方俊锐负担。反诉受理费2525元(方俊锐已预交),由方俊锐负担。方俊锐上诉部分二审受理费8930元(方俊锐已预交)由方俊锐负担。张明英上诉部分二审受理费2300元(张明英预交),由毛国富负担。毛国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受理费2300元;张明英向本院申请退回二审受理费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