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32********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030民初775号 |
案号 |
(2022)桂1030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鹏、杨梅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277.72元,并支付利息16885.64元,本息合计:115163.36元(利息计算到2020年6月16日,自2020年6月17日至贷款本金清偿日的利息另外计算);二、被告彭东海、郭美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韦鹏、杨梅慧、彭东海、郭美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