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743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桂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28日的利息4291021.19元(包括期内利息、复利及罚息);上述本息合计54291021.19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市华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众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书德、被告冯海江、被告王书林对被告天津桂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天津市华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众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书德、被告冯海江、被告王书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桂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祝滢在出具的《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范围内,对被告天津桂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祝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桂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各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255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天津桂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华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众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德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书德、冯海江、王书林、祝滢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连带负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海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74911400X3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北辰区北仓道南(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内3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