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50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4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毅给付原告李永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永军3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李永军3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永军3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8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张毅任一期逾期,原告李永军可就余款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张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2022年8月30日前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