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树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03********2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303民初530号 |
案号 |
(2017)辽0303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鞍山天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鑫启众汽车服务广场欠款361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加付1582元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21 |
发布时间 |
2017-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