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玉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01********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02执4697号 |
案号 |
(2022)粤1302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玉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忠诠借款本金216200元及利息(以1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张启来对被告林丽珠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忠诠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