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5********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03民初2936号 |
案号 |
(2022)赣0603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久芳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久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6.50元,减半收取计898.25元,由被告张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