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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3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民三初字第680号
案号
(2017)鲁1602执恢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爱忠借款本金15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5年2月28日应支付的利息为32 267.33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爱忠对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45元,诉讼保全费1 620元,共计5 565元,由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4-27
发布时间
2017-05-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民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滨州市北海新区北海大道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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