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户昌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5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12民初4447号 |
案号 |
(2017)苏1012执1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鑫万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11077元及利息(以1011077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户昌文、石圣琴在被告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的份额内承担责任;三、被告户昌文、石圣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被告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