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EN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2604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4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截至2021年5月17日利息为24066.67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0元;三、被告王佐斌、石梅荣、徐建敏、徐爱英对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佐斌、石梅荣、徐建敏、徐爱英、张国强、徐苗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张国强、徐苗苗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池州徽商城23#楼a区102、102复式-109、109复式等8处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皖(2020)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18077/0018078/0018079/0018081/0018082/0018084/0018085/0018086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13元,由池州市蓝天电器有限公司、王佐斌、石梅荣、徐建敏、徐爱英、张国强、徐苗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931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佐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N8LENXF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国际家居装饰城3幢316-31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