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户昌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5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3民初4685号 |
案号 |
(2018)苏1003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4月21日利息为348197.69元;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扬州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户昌文、石圣琴、徐达、叶素洁对被告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扬州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户昌文、石圣琴、徐达、叶素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186元,由被告扬州天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扬州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户昌文、石圣琴、徐达、叶素洁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86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