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10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157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海艳、孙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从2020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大恒村生银贷字第0137号)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二、被告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孙海艳、孙朋春负担1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负担0元,应予退还13,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海艳、孙朋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785116109W |
登记机关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