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11民初2545号 |
案号 |
(2018)湘0111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曹姣217 407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13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曹姣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 000元;三、驳回原告曹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408元,公告费560元,共5 968元,由被告鹰潭市宏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007363869540 |
登记机关 |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7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