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2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43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7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继远、葛云共欠原告葛永刚借款本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利息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被告赵继远、葛云已偿还17,000.00元。被告赵继远、葛云自愿按下列方式偿还剩余借款本息:1、2021年3月6日前支付原告葛永刚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2、自2021年3月7日起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原告葛永刚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至2022年12月31日;3、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最后一天向原告葛永刚支付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继远、葛云履行完毕本调解协议约定,原告葛永刚个人名下与被告赵继远、葛云间之前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即2为清偿;若被告赵继远、葛云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金额,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剩下未履行的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3.00元(已减半),原告葛永刚自愿承担2000.00元,被告赵继远、葛云自愿承担137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