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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2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43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7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继远、葛云共欠原告葛永刚借款本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利息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被告赵继远、葛云已偿还17,000.00元。被告赵继远、葛云自愿按下列方式偿还剩余借款本息:1、2021年3月6日前支付原告葛永刚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2、自2021年3月7日起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原告葛永刚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至2022年12月31日;3、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最后一天向原告葛永刚支付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继远、葛云履行完毕本调解协议约定,原告葛永刚个人名下与被告赵继远、葛云间之前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即2为清偿;若被告赵继远、葛云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金额,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剩下未履行的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3.00元(已减半),原告葛永刚自愿承担2000.00元,被告赵继远、葛云自愿承担137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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