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1********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7民初806号 |
案号 |
(2021)冀0607执1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路军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连国强、连宝芝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原告连国强、连宝芝负担2363元,被告崔俊负担61元、沈建设负担50元、张路军负担2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户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账号:040902302930016764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满城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