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735号 |
案号 |
(2017)鄂1202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耀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建行咸安支行借款本金880万元及按贷款年利率7.28%计算的利息、复利(其中440万元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440万元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逾期2笔440万元分别从2015年12月8日起、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利息;二、被告兴耀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建行咸安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万元;三、原告建行咸安支行对被告兴耀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铁铺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咸安国用(2011)第1856号)以及3幢、4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1578、10011579)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深圳兴耀华公司、曾振华、熊芳在上述抵押财产经拍卖、变卖后仍无法清偿原告建行咸安支行本案债务的余额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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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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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