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五河县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7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1089号 |
案号 |
(2022)苏0205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五河县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杨和平7497.61元,上述款项直接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田进应赔偿杨和平杨和平48358.14元,上述款项直接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五河县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田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华荣兴、华逸果在继承杨和芝遗产范围内赔偿杨和平32238.76元,其中给付杨和平10042.75元,其中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196.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五、驳回杨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天达公司、田进负担251元,由华荣兴、华逸果负担166元,由杨和平负担47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杨和平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天达公司、田进、华荣兴、华逸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杨和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绍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207094607XL |
登记机关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五河县头铺镇屈台村一队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