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市宏业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金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金法执字第00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288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分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3-06-19  | 
    
发布时间  | 
      2016-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丹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河北工业园区(原粮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