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幼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4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981民初2033号 |
案号 |
(2018)湘0981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鼎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包胶软压光辊加工承揽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由靖江市鼎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加工费18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均以915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5月9日、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60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合计13960元,由被告靖江市鼎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前述款项均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