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1730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同意被告漯河优美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志刚、赵素阁、杨远芳的改期申请,将双方签定的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8第200083号的信贷合同改期到2021年7月30日到期。二、被告漯河优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8第200083号的信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40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按照以下方式履行: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0 元;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680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3360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68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8400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8000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剩余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8第200083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及原告为追索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被告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志刚、赵素阁、杨远芳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漯河优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7第200126号的信贷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银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四、若如果被告漯河优美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志刚、赵素阁、杨远芳没有按照上述调解协议任一期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本案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76420元减半收取382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210元,由被告漯河优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志刚、赵素阁、杨远芳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泽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2563731392R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27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