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福旺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兴民初字第2775号 |
案号 |
(2015)兴法执字第00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福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2013年贷字第1604号《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二、被告来宾市福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50万元。三、被告来宾市福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78000元。四、被告广西嘉联投资有限公司、黄红、黄卫、覃司伟、覃志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发布时间 |
2016-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覃司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盘古大道中108号香格里拉小区3幢2层2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