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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根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24********1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802民初6413号
案号
(2017)晋0802执1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裴根权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陈坚平借款本金100000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原告陈坚平借款本金20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陈坚平借款本金2959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欠原告陈坚平2017年1月1日前的利息108000元;二、如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裴根权逾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裴根权同意支付剩余未还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9759元,减半收取4880元,由被告裴根权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7-08-03
发布时间
2018-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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