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6413号 |
案号 |
(2017)晋0802执1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裴根权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陈坚平借款本金100000元;2017年7月31日归还原告陈坚平借款本金20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陈坚平借款本金2959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欠原告陈坚平2017年1月1日前的利息108000元;二、如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裴根权逾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裴根权同意支付剩余未还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9759元,减半收取4880元,由被告裴根权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时间 |
2018-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裴根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686265336C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开元大道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