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亚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1********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102民初1176号 |
案号 |
(2021)粤5102执2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亚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潮歆购车款15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元,由被告陈亚拾负担,被告陈亚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