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那佳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6********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24民初3341号 |
案号 |
(2022)辽0124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那佳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堆放在原告赵景方家北门与水泥道路南侧之间的柴禾和杂物予以清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赵景方已预交,由被告那佳忱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赵景方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