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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闽宁物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5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3民初344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2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河北闽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红军借款本金2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225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段新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河北闽宁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任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8元,减半收取13164元,由河北闽宁物流有限公司、段新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唐庆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21055481008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南上宋村贾中线和经一街交叉口东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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