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0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2民初7748号 |
案号 |
(2018)苏0582执4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国华应归还原告江苏龙卓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被告袁国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确认原告江苏龙卓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弘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袁国华的到期债权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连带保证担保之债权;保证人江苏弘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袁国华进行追偿;三、被告江苏亚铁商贸有限公司、王振华对被告袁国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江苏亚铁商贸有限公司、王振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袁国华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84元,由被告袁国华、江苏弘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亚铁商贸有限公司、王振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时间 |
2018-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