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66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5157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1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htz322986100ldzj20190001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30万元及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67258.86元、复利154.88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的利息和复利及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罚息利率8.15625%计算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htz322986100ldzj20190018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36854.17元、复利84.8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的利息和复利及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罚息利率8.15625%计算罚息和复利。三、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htz322986100ldzj20190019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23033.86元、复利53.04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的利息和复利及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罚息利率8.15625%计算罚息和复利。四、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307174元。上述一至四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路55号的不动产[苏(2019)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30号]所得价款在3768.83万元范围内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六、被告常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文华、徐洁、陶利元对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肖伟、泰兴市星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在本金余额730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律师费162490元范围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07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2208元,由被告常熟市泰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常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文华、徐洁、陶利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肖伟、泰兴市星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9356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文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3377066XN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泰州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