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82民初6435号 |
案号 |
(2022)鲁0215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青岛华平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400万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17645.65元,合计4817645.65元,并支付申请人以4817645.65元为基数自起诉主张之日即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申请人宫美娟、华翔、华平、林美苓对上述债务各按1/6的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2元,公告费600元,由五被申请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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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