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04民初6954号 |
案号 |
(2022)宁0104执恢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255098.36元及违约金320050,并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货款1255098.36元自2017年5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8元,原告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839元,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生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4684242528J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二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11号光耀美居五层C区573、57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