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大有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81民初1827号 |
案号 |
(2017)鲁0281执2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青岛大有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迟增花、闫敬军、张旭波、李树芹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 206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1 806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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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旭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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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胶州市寺门首路5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