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铁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1********2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621民初63号 |
案号 |
(2021)黑0621执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高桂华与被告吴铁光自愿离婚。二、原告高桂华、被告吴铁光婚续期间所有债务均由被告吴铁光承担,其中包括欠佟爽11万元、高桂英28万元、宗大伟4.8万元、张忠8万元、高桂华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欠的30万元、用草原抵押在肇州县农商银行贷款的290万元等。三、州房权证肇州镇字第022709号西苑小区a栋2#楼1单元4楼西门归原告高桂华所有,欠的房屋贷款由被告吴铁光承担,黑a7v7r8奥迪a4以高铁成名买的车归原告高桂华所有,车辆贷款由被告吴铁光承担。托古乡德利村鱼池南边大约2000亩稻田地(每年给孙殿起女儿孙秀芳3600元承包费由被告吴铁光交付)和朝阳乡三合村甸子中500亩左右耕地归原告高桂华。四、被告吴铁光诉大庆石油管理局钻探工程公司吉林探区事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如果胜诉或者朝阳乡三合村土厂批下来被告吴铁光给原告高桂华100万元钱。五、婚生子吴浩结婚买房子钱由被告吴铁光承担。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被告吴铁光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