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市信港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5********86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3民初2356号 |
案号 |
(2021)豫1503执3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信阳市信港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逾期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进行加罚所欠贷款利息;二、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依法强制对被申请人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信阳市河区工区路202号等6幢楼房产(不动产单元号:411502003027gb00015f00070001等6套,信房权证河区字第00108946)进行评估拍卖,并从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30400元、强制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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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肃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268078186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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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 |






